齊魯網·閃電新聞11月15日訊 11月15日,濱州市政府新聞辦舉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的意見》政策吹風會,邀請濱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朱臣,濱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服務中心支部書記劉春杰,濱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服務中心支部委員、副主任許可,介紹《意見》相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劉春杰介紹,前期物業管理中,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重要內容之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的意見》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做了多項規定。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等內容進行約定;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約定應當一致。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由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人約定,最長不超過五年。
前期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權利與義務。不得向他人整體轉讓中標項目,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也不得將全部物業服務一并委托給他人。前期物業服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經建設單位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專項服務業務委托專業性服務企業實施。受托方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轉委托。
建設單位在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按照《濱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22條有關規定,將與前期物業服務人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用房面積、位置及配套建筑和設施設備相關清單等資料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商品房銷售時將上述資料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內容。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將上述相關備案資料推送至街道(鄉鎮)和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物業項目承接和查驗嚴格按照《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19條、《濱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26條、《濱州市物業承接查驗實施細則》規定執行,并接受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街道(鄉鎮)的監督,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為推動《意見》更好落實落地,經調研論證、起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等環節,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了《濱州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范本)》,將《意見》中對前期物業服務期限、各種情形下前期物業企業更換、退出程序等規定納入其中,全面契合《意見》內容要求,目前已于11月1日正式啟用,有助于進一步維護合同雙方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