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12-19 14:33:12
醉駕,無證駕駛,套牌,隨便哪一個都要被嚴厲處罰。近日,無棣交警抓獲了一位“牛司機”,簡直要“逆天啊”。
2018年12月17日20時50分許,無棣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巡邏一中隊民警在棣新六路與文昌中路交叉路口處執勤時,發現一輛小型轎車“S”形路線向前行駛,民警駕駛警車尾隨其到無棣縣東方花園小區院內,在駕駛員停車開車門的瞬間將滿身酒氣的駕駛員抓獲,面對民警詢問駕駛員閃爍其詞,更是無法出示機動車駕駛證,民警現場立即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但蘇某拒絕配合工作,于是聯合海豐派出所將違法嫌疑人蘇某帶至無棣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進行手持式酒精檢測儀進行檢測,經檢測,蘇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38mg/100ml。
2018年12月19日,經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蘇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3.5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后經進一步網上查詢,駕駛員蘇某未考取機動車駕駛證、套用其他車輛號牌。在鐵的證據面前,蘇某對其無證駕駛、套用其他機動車號牌、醉駕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八十二條的相關規定,無棣縣公安局依法將犯罪嫌疑人蘇某刑事拘留,現此案在依法辦理中。
法律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處2000元罰款,計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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