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新聞網
2018-07-20 11:03:07
近日,惠民縣的張先生花200元購買了一張手機卡,商家稱每月繳足5元月租費,可免費贈送一部座機。
可當張先生按期繳足了月租費,座機卻遙遙無期。后經工商部門的調解,商家同意為張先生贈送了一部座機。
近日,張先生花200元在手機店購買了一張手機卡,商家聲稱只要每月交5元月租費就會免費贈送一部座機,“這次活動名額有限,本店只有20個名額,售完為止。
同時,我們將嚴格執行國家三包規定,請放心購買,莫要錯失良機。”商家宣傳道。張先生按期交上5元月租費辦完手續已一月有余,而座機遙遙無期。
張先生意識到事情可能有變,及時和商家進行了電話聯絡,商家聲稱再等等,過了一段時間再聯系時竟然不接電話了,無奈投訴到了工商部門。
工商人員指出,《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耐心調解,商家最終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同意為張先生免費贈送了一部座機。
(記者 馬雪蕊 通訊員 李偉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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