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
2018-07-19 13:34:07
【案情簡介】
2014年5月4日,在鄒平縣韓店鎮某小學就讀的12歲學生張某某上體育課時,因手掌撐地用力過猛,導致手腕骨折。經多次診治,共花費醫療費數千元。2015年6月,保險公司以意外傷害險為張某某報銷一部分治療費用。
進一步治療需大量醫藥費,而張某某家庭比較困難,難以支付治療費用。張某某父親張某認為,治療費余款應由學校承擔。學校認為,已盡到保護義務,余款應由學生監護人承擔。雙方因責任承擔及醫療費等人身損害賠償金額發生糾紛。
【調解過程】
韓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經過研究,選派了人民調解員袁某某等三人主持開展調解工作。
因雙方存在分歧較大,調解員與學校、家長接觸多次,均調解無果。調解員認為,事故責任認定及責任比例是本案調解的關鍵所在,張某某急需治療費用也是不可忽視的事實。本案中,張某某在校上體育課時發生意外,因此責任無法認定,直接導致事故賠償責任及賠償金額無法確定。各方對責任比例認定存在很大分歧,調解難度較大。鑒于事故責任,及比例一時無法認定,調解員認為盡快支付張某某治療費用才是本次調解應先予考慮的。
從這一點出發,調解人員召開了聯席會議,召集保險公司、學校和張某共同協商。調解員就本案的法律適用向三方進行了解釋。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之后,調解員以案說法、以情說案,積極引導三方從先救治孩子出發,積極解決張某某的治療問題,又深入耐心細致地做各方當事人工作,最終促使各方達成了一致意見。
【調解結果】
學校最終同意待責任險賠付款到賬后,一次性付清治療費用余款。保證在今后的教學工作中,嚴格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盡最大努力減少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張某也承諾在費用付清后,不再到學校就此事提出要求。
【案例點評】
本案難度在認定事故責任比例及確定賠償金額,調解結果對于張某某治療及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然而,張某某在學校上體育課期間受傷屬實且張某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張某某與學校發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張某某急需治療費用,學校需要維護正常的教學環境,這是本案能成功調解的“突破口”。轉變以往調解工作思路,救人為先,協調保險公司進行賠付,韓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打破常規,巧解事故責任認定難題,聯合運用法、理、情化解糾紛,用法有道,法亦有情,情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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