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03-13 10:05:03
齊魯網濱州3月13日訊(惠民臺 孟令通)惠民縣原社區服刑人員張某因嚴重違反社區管理規定,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對其依法作出收監執行的決定,收監執行有期徒刑11年未執行完畢刑期。法律權威不容挑釁,學習改造才是正道。
張某,2003年12月因搶劫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被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千元,2006年7月刑滿釋放。2007年12月因涉嫌強奸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被依法逮捕。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以罪犯張乾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在交付執行中,張某因患有空洞型肺結核及腎炎綜合癥,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決定將罪犯張某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罪犯張某自到惠民縣司法局接受社區矯正以來,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惠民司法局兩次警告仍不改正,2017年10月張某伙同他人吸食冰毒被惠民縣公安局查獲。執行機關惠民縣司法局認為,罪犯張某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社區矯正管理規定,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收監執行。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國刑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決定罪犯張某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未執行完畢刑期。
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管制、緩刑、假釋和保外就醫、懷孕婦女、年老體弱等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人員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對社區服刑人員具有懲罰、教育、塑造、感化、治療、控制等多種社會功能,不僅有效克服了監禁矯正所帶來的各種消極后果與交叉感染,而且體現了黨和國家、社會、家庭等各方面對犯罪的人性關懷,使犯罪對象積極主動的接受教育改造,順利回歸社會。但同時法律也對違反社區矯正管理的行為做出了相應處罰的規定,以上張某違反社區管理規定,也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了后果。
據了解,惠民縣司法局從2012年至今已累計接收社區服刑人員1982人,解除1601人,執行收監12人,無脫管、漏管現象發生,為維護全縣社會和諧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
“為了幫助社區矯正人員能夠順利回歸社會,惠民縣司法局始終堅持“以人為本”、人性化執法的工作理念,從心理疏導、再就業培訓、適應性幫扶、司法救助等方面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幫助。我們衷心的希望社區服刑人員能夠珍惜法律給予你們在社區服刑的機會,嚴格服從社區矯正管理規定,從思想上認真改造,重新做人。”惠民縣司法局社區矯正科科長鄭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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