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濱州網
2024-04-28 08:48:04
為了規范海洋牧場管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修復海洋漁業資源,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臺了《濱州市海洋牧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目前,《條例》已經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將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對于《條例》的有關情況,近日,濱州日報/濱州網記者采訪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唐海濤。
《條例》旨在解決我市海洋牧場建設面臨的突出問題,促進濱州漁業轉型升級
記者:請問唐主任,《條例》出臺的背景是怎樣的?
唐海濤:濱州市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建設海洋強國、做好經略海洋大文章等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發揮我市海域灘涂資源豐富的優勢,把海洋牧場建設作為推進漁業轉型升級的重要舉措,規劃建設了濱州正海、新創、順潮、渤海水產等4處海洋牧場,其中國家級海洋牧場1處,省級3處,帶動貝類底播40萬畝、牡蠣吊養5萬畝。2022年,全市海洋貝類產量22萬噸。
同時,我市海洋牧場建設也面臨著一些突出問題。一是海洋牧場管理職責不清。由于機構改革后一些部門職責進行了調整,加上海洋牧場多功能平臺、海域內旅游經營等新生事物的出現,需要進一步明確海洋牧場的綜合管理部門,以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責。二是缺乏科學布局規劃。由于我市海洋牧場起步較晚,海洋牧場空間布局不盡合理,海洋牧場建設多集中在近岸海域,缺少總體規劃,部分適宜建設海洋牧場的海域尚未得到有效利用。三是深度開發不足。沿海漁民仍以養殖、捕撈等傳統漁業生產方式為主,尚未形成海上觀光、休閑漁業等新業態,產業鏈延伸不足,產業融合度不高。四是安全和環保制度缺乏。對海上養殖、平臺運營、增殖放流等管控不到位。五是執法監管不到位。目前,由于有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部門僅能對海洋牧場區域內出現的違規捕撈、非法養殖行為進行處罰,而對于其他嚴重影響海洋牧場建設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無法實行有效監管。為此,市人大常委會開展了海洋牧場管理立法工作。
嚴格按照時間節點要求和程序,確保《條例》立法工作質效
記者:《條例》的起草審議工作是如何開展的?
唐海濤: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安排,組織有關部門的業務骨干成立工作小組,嚴格按照時間節點要求開展起草、調研、修改、審議等各項工作。學習研究青島、濰坊、連云港等地市立法經驗,到沾化、無棣開展調研,摸清了我市海洋牧場管理工作中的難點和堵點,堅持問題導向,起草了《濱州市海洋牧場管理條例(討論稿)》。2023年8月14日,組織縣(區)海洋發展和漁業部門及企業相關負責人對討論稿內容進行討論修改。
2023年8月至12月,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海洋發展漁業局結合各自職能分工,先后多次召開立法座談會,發布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通過濱州市協同辦公系統、市人大代表履職平臺、濱州日報、濱州人大門戶網站(濱州市地方性法規意見建議網上征集平臺)、微信公眾號等征求市直各部門、立法咨詢專家、立法研究服務基地、立法聯系點、市人大代表以及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商請市政協開展立法協商,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建議。12月6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征集的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集中修改完善,形成了《濱州市海洋牧場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建議稿)》,并再次征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建議。
2023年12月20日,濱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條例》。2024年1月20日,《條例》報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結合濱州實際,將“鼓勵轉捕為養”作為關注重點,規范和引導廣大漁民改變傳統的捕撈漁業方式
記者:《條例》都有哪些主要內容?
唐海濤:《條例》共二十六條,在制度設計上堅持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發展海洋經濟推進建設海洋強國的意見》提出的“提升海洋漁業質量,優化海水養殖結構和布局,完善捕撈限額管理和休漁禁漁制度,高標準建設海洋牧場”戰略方針,因地制宜,體現濱州特色。從當前海洋牧場建設及管理實際情況出發,結合濱州市海域特點,將海洋牧場進一步發展所提出的新需求納入濱州市海洋發展總體布局,進行了科學、系統規劃。
《條例》要求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牧場發展的組織領導,建立海洋牧場管理綜合協調機制,依法給予用地用海支持,落實海洋牧場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鼓勵海洋牧場技術創新和海洋牧場多產業融合發展,提升海洋牧場管理水平。同時,在充分結合我市海洋漁業發展特色的情況下,將“鼓勵轉捕為養”作為立法關注重點,更加注重規范和引導廣大漁民改變傳統的捕撈漁業方式,提高漁業資源利用效率,有效修復海洋漁業資源,解決海洋捕撈漁民的實際問題。
《條例》注重維護漁民切實利益,強調海洋牧場技術創新,鼓勵海洋牧場多產業融合發展
記者:根據我市海洋牧場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條例》都作了哪些具有濱州特色的規定?
唐海濤:《條例》特色鮮明,實用性強,特別是在保障漁民增產增收、助推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方面進行了大膽有益探索。
一是注重維護漁民切實利益。《條例》規定,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捕撈漁民轉捕為養,落實好捕撈漁船減船轉產政策,開展新型漁民技能培訓。鼓勵海洋牧場經營者吸納轉產漁民。鼓勵企業、合作社、漁民共建共享,探索建立產業聯合體,實現深度融合發展。鼓勵海洋牧場經營者充分利用海洋牧場空間,開展多營養層級綜合生態養殖。這對濱州市做好創新海洋牧場發展模式作出了更科學、更細致的規定,促進海洋生態修復,兼顧捕撈漁民的實際利益,凸顯了地方立法特色,是濱州立法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重要體現。
二是強調海洋牧場技術創新。開展海洋牧場建設與管理工作,需要加強技術創新,也需要產業發展支撐。《條例》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開展漁業本土種質資源研究、開發、利用,鼓勵培育養殖新品種、研發新設備,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這將極大地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我市海洋牧場行業健康、科學發展提供保障。
三是鼓勵海洋牧場多產業融合發展。為了規范海洋牧場管理工作,促進海洋漁業產業升級,推動漁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高水平海洋牧場,《條例》提出,鼓勵海洋牧場經營者拓展海洋牧場功能,建設生產、觀光、垂釣、娛樂、文化、科普等融合發展的現代化海洋牧場;配備在線監測系統,開展人工魚礁區生態環境監測和漁業資源調查,及時掌握礁區環境和資源變化情況。
四是建立部門協同聯動協調機制。《條例》規定,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洋牧場聯合執法和跨區域執法協調機制,建立重大事件通報制度,提高執法質量和效率。公安、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海洋發展和漁業、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海事、海警等相關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在海洋牧場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條例》通過明確部門職責,使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推進海洋牧場建設,實現海洋牧場管理信息共享,提升海洋牧場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濱州日報/濱州網記者 羅軍 通訊員 張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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