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1月23日訊 11月23日,濱州市政府新聞辦舉行《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政策吹風會,邀請濱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海岸警察支隊政委張海濱,濱州市司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熊秀誠,濱州市生態環境服務中心副主任袁東,濱州市應急管理保障中心副主任劉宏偉,介紹《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熊秀誠介紹,2019年12月17日,濱州市制定出臺了《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對防治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辦法》規定市主城區和縣市區建成區在特定時間內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由于濱州市冬季環境干燥,城區建筑較高、人口密集,高空煙花等的燃放極易引發火災,直接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且遇不利氣象條件,煙花爆竹集中燃放的污染物不易消散,對空氣質量影響較為明顯。因此,亟需修改《辦法》,調整禁放區域和時間。
今年8月份,濱州市公安局啟動《辦法》修訂工作。對市主城區和縣(市、區)建成區范圍內由限放改為禁放等內容,充分征求濱州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行政審批局等部門意見建議,并開展了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10月15日,濱州市公安局將《辦法(修訂送審稿)》送市司法局審查,市司法局對擬修改的內容多次進行研究論證。10月31日,經有關部門會簽后形成《辦法》修訂草案。11月10日,經濱州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1月20日,經濱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依據主要是《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修改內容:
1.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禁止在下列區域燃放煙花爆竹:(一)濱州市主城區:東至東外環,西至西外環,南至黃河大道,北至北海大道范圍以內(包含上述道路);(二)縣(市、區)建成區:建成區范圍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根據城市發展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需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適時調整本行政區域內限制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時限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2.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3.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遇有重大公共活動,需要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4.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從事慶典、婚慶、殯葬、宴席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服務對象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服務。”
5.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6.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從事慶典、婚慶、殯葬、宴席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相關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7.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公安、應急管理和其他負有煙花爆竹燃放、經營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違反本辦法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依法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9.刪除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
此外對個別表述進行了調整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