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23日訊 近日,濱州市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黃河六路某飯館使用的食品原料黃豆芽進行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出具《檢驗報告》(NO:GJQD210600191),產品中4-氯苯氧乙酸鈉(以4-綠本氧乙酸計)項目不得檢出,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將該《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黃豆芽3公斤,進價4元/公斤,抽檢后余下的部分已全部使用完畢。當事人采購黃豆芽時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未留存進貨票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應當查驗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供貨者的許可證或者登記證、產品合格證明,留存進貨票據。進貨票據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規定。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及第四十四條“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規定實施進貨查驗、生產加工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的”的規定,濱城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整。
網友評論僅供網友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齊魯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我來說兩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