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9-10-31 08:44:10
齊魯網濱州10月31日訊 (記者 陳帥)10月30日上午,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關于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有關情況,并發布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濱州市濱城區里則街道辦事處岔吳二村村民委員會與濱州華建開拓商貿有限公司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濱州市濱城區里則街道辦事處岔吳二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岔吳二村村委會)與濱州華建開拓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建公司)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約定華建公司采用經營權集體流轉的方式承包位于岔吳二村的土地共計631畝,承包期限自2013年至2043年,承包費69.41萬元/年(實際按60萬元/年履行),支付方式為一年一付,承包土地主要用于農業項目開發、經濟作物種植等。2017年起,華建公司拖欠承包費,引起村民多次上訪。在政府和社區協調下,2018年5月31日,華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宣新華出具保證書,內容為:華建公司欠岔吳二村2017年承包費60萬元,保證于2018年6月6日前付30萬元,另外30萬元保證于2018年7月5日前付清,否則將自動退出承包地,并無條件放棄承包地內的大棚、無花果苗木、房屋、農機具、樹木等附屬物,歸岔吳二村村委會或群眾所有。出具承諾書后,華建公司僅支付了2017年承包費中的30萬元,未支付其余拖欠款項和2018年承包費。2017年底至2018年7月,華建公司陸續離開承包地,涉案土地被閑置。岔吳二村村委會向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判令華建公司支付拖欠的承包費及相應利息。
(二)裁判結果
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華建公司自2017年拖欠承包費,于2018年5月31日出具《保證書》,承諾若不按時支付承包費將自動退出承包土地,應當視為對合同解除條件的認可。華建公司未按約定支付承包費,拖欠數額大、時間長,構成根本違約,且已經實際離開承包地,符合合同解除條件。岔吳二村村委會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折抵相關費用后,華建公司實際拖欠岔吳二村村委會土地承包費484 127元。據此,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岔吳二村村委會與華建公司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華建公司向岔吳二村村委會支付土地承包費484 127元。宣判后,華建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了華建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農村集體土地“三權分置”對于實現規模化生產和農業現代化、培養新型農業經營模式具有重大意義,是新一輪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本案即是在土地經營權集體流轉后,經營主體拖欠村集體的承包費,荒蕪農業生產,嚴重損害了農業生產和農民的切身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判令經營主體向村集體支付承包費,防止了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為新一輪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山東省陽信美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河北富德能源有限公司、張春永股東出資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0日,根據“華鼎集團”安排,李淑平、韓中秋、山東陽信方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名義股東,在陽信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設立山東省陽信美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達房地產公司),注冊資本金1000萬元,當日完成驗資,實收資本200萬元。2013年7月24日,根據“華鼎集團”安排,該三名義股東的股權全部轉移至河北華鼎擔保有限公司和張春永名下。后經追加出資,河北華鼎擔保有限公司最終認繳出資額為2730萬元,持股比例91%;張春永最終認繳出資額為270萬元,持股比例9%,工商行政部門檔案材料顯示二人均實際繳納了全部出資。2016年1月21日,美達房地產公司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陽信縣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法院予以受理。清算過程中,管理人發現美達房地產公司設立登記及增資驗資的所有出資,均在履行驗資手續后立即從美達房地產公司的賬戶轉出,未用于公司經營。兩次增資驗資款項的來源和去向及經辦人員、經辦時間具有完全的同一性。管理人遂代表美達房地產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河北華鼎擔保有限公司(后名稱變更為河北富德能源有限公司)、張春永向公司繳納出資。
(二)裁判結果
陽信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向公司繳納所認繳出資系股東的法定義務。本案中,兩被告在驗資完畢后,立即將原美達房地產公司驗資款項轉出公司賬戶,未用于公司經營,資金來源、去向及經辦人員、經辦時間具有完全同一性,屬抽逃出資行為。兩被告對公司登記設立時的200萬元和增資的2 800萬元的出資,應當按出資比例向美達房地產公司承擔繳納出資的責任,并互負連帶責任。據此,陽信縣人民法院判決:河北富德能源有限公司于向美達房地產公司繳納出資2 700萬元,張春永向美達房地產公司繳納出資300萬元,并互負連帶責任。宣判后,張春永提起上訴,后申請撤回上訴,服判息訴。
(三)典型意義:依法追究股東出資不實的責任,完善出資人承擔責任的法律制度
有限責任制度能夠有效減少和轉移投資風險,鼓勵投資,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價值。但實踐中,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制度,通過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方式損害公司及債權人利益的情形十分多見。在破產程序中,法院通過引導管理人及時追究出資人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行為的民事責任,將追回的出資納入破產財產,充分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力打擊了出資人借破產程序惡意逃廢債務的行為,完善了出資人承擔責任的法律制度。除通過訴訟程序要求出資不實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外,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依法追加對公司企業負有出資義務的民事主體為被執行人,在未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企業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山東僑昌化學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山東僑昌化學有限公司是我市知名企業。受市場大環境影響,該公司對外負債一度高達3.3億余元,引發民事訴訟17起,其銀行賬戶全部被凍結,其他資產被查封,資金鏈已實際斷裂,生產經營周轉資金嚴重不足,職工工資無法按時發放。截至2016年4月30日,該公司資產負債率達140.83%。經山東僑昌化學有限公司申請,濱城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裁定受理其破產重整申請,并為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重整過程中,法院和管理人發現該公司雖然嚴重資不抵債,但生產資質齊全,生產能力強大,裝備工藝先進,產品體系完整,具有先進的技術研發能力和成熟的市場銷售網絡,仍然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二)裁判結果
重整過程中,管理人發現山東億爾化學有限公司、山東億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東僑昌肥業有限公司與山東僑昌化學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嚴重的資產、人員、業務混同,三公司也存在明顯的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符合破產條件。管理人遂申請對三公司進行破產重整,濱城區人民法院裁定將三公司與山東僑昌化學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為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和企業持續經營需要,濱城區人民法院指導管理人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對僑昌系企業的財產進行了分類處置:核心資產由投資商進行重組,邊緣資產在投資商的配合下二次招募收購方,其他資產拍賣變現,并將企業股權變價款及財產變現資金用于履行債務清償方案。經債權人分組表決后,濱城區人民法院裁定批準了重整計劃草案。
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因國家化工園區政策調整,影響了投資商對企業經營的規劃,但投資商已經投入了巨額資金進行技術改造升級,并引進了百余名高端技術、管理人才,且重整計劃中的償債方案已經執行完三期,僅有第四批償債資金尚未兌付。濱城區人民法院指導管理人及時向債權人委員會通報情況,最終在爭取到債權人諒解的基礎上,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重整計劃執行期限,法院予以準許。2019年5月31日,僑昌化學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另外,在清理僑昌系企業對外投資、收集破產財產過程中,管理人發現山東濱州宏昌置業有限公司與各僑昌系公司之間存在巨額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僑昌系企業股東相同,且符合破產條件。雖然未發現該公司與僑昌系企業之間未發現人格混同現象,但為徹底清理僑昌系企業的債權債務,為公司重整后重返市場鋪平道路,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查,將該公司與僑昌系企業程序性合并重整,在涉及財產處置及重整計劃草案等重大實體性事項上與僑昌系企業分別表決、處理,提高了重整的效率。2018年6月9日,山東濱州宏昌置業有限公司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三)典型意義:靈活運用破產重整措施,最大限度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該案對破產重整程序中關聯企業實體合并重整與程序合并重整作出了有益探索,靈活運用了債務人資產處置措施,保留了債務人的核心經營要素,最終重整成功。以山東僑昌化學有限公司為核心的僑昌系企業之間人格嚴重混同,如果分別進行破產不利于債權人利益保護,也不利于核心資產重組,故采取了實體上合并重整的方式。山東濱州鴻昌置業有限公司不符合實體合并重整的條件,但若分別重整又存在相互影響、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風險,為企業重返市場埋下隱患。濱城區人民法院經過審慎考慮和嚴密論證,采取了程序上步調一致、實體上獨立進行的“程序性合并重整”方式,通過指定同一管理人,同步推進重整程序的方式,既確保了重整程序的合法性,又有效提高了案件效率。最終實現了債權人、債務人和地方經濟的“多贏”。
京藍北方園林(天津)有限公司與某縣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16日,天津市北方創業園林股份有限公司(后名稱變更為京藍北方園林(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北方園林公司)與某縣某生態文化區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某縣指揮部)簽署《植物園景觀綠化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約定發包人為某縣指揮部,承包人為北方園林公司,工程名稱為某植物園景觀綠化工程,并約定:工程采取BT模式,即北方園林公司負責項目投融資、工程建設全過程的組織和管理,并在將本工程建設竣工移交后,按照BT回購價款收回投資;最終工程造價以某縣審計局委托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定的結算價款為準,審計報告及結算文件在北方園林公司提交竣工資料后兩個月內完成,逾期即視為認可,不影響項目收購的支付;北方園林公司承諾在2014年8月30日前全部完成施工任務等。涉案建設工程未進行招標。
2014年5月10日,北方園林公司向某縣指揮部發函,以工程所占土地沒有完成相關手續等為由,請求終止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同月22日,某縣指揮部確認已收悉上述函件,并以北方園林公司違約停工等為由同意終止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后因支付工程款問題各方產生糾紛,北方園林公司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縣人民政府向其支付已施工工程的工程款。經法院委托,濱州中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對施工工程出具造價鑒定意見書,確認工程造價最終鑒定值為4 067 953.22元。
(二)裁判結果
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工程關系社會公共利益,也屬于使用國有資金進行結算的工程,依法應當通過招投標簽訂合同而未進行招投標,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雙方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北方園林公司有權要求某縣人民政府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某縣人民政府主張北方園林公司工程工期嚴重滯后構成違約,請求根據合同約定按照結算金額的85%支付工程價款,法院經審查認為,第一,北方園林公司承諾的施工完成日期為2014年8月30日,某縣人民政府陳述的停工時間為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22日,因雙方并未對施工過程中的具體節點進行約定,故對完工日之前的施工進度是否嚴重逾期,缺乏有效的參考;第二,北方園林公司稱停止施工的原因是某縣人民政府未為涉案工程辦理規劃許可、建設許可、施工許可,某縣人民政府亦未提供證據證實其辦理了施工的必備許可手續,故在停工原因不明的情況下,無法認定北方園林公司停止施工的行為構成違約。故對某縣人民政府主張按照85%比例支付工程款的請求,依法不予支持。據此,某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某縣人民政府支付北方園林公司工程價款4 067 953.22元及利息、鑒定費用。宣判后,某縣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訴,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了某縣人民政府的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督促政府依法誠信履約,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
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進行的公共基礎建設中,政府的守法和誠信程度直接影響到社會資本對政府的信賴,進而影響區域內的公共基礎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本案中,某縣人民政府既未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對公共基礎建設工程進行招標,也在糾紛發生后較長時間內未進行審計、付款,損害了社會資本參與公共基礎建設的熱情,也損害了政府的法治形象和誠信形象。通過依法確認政府未經招投標簽訂的合同無效,判令政府承擔民事責任,一定程度上挽回了社會資本對本地營商環境的印象,重樹了投資信心。
季新田與濱州市某區人民政府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案
(一)基本案情
季新田系某村村民,2017年10月,季新田承包的三塊土地被某區政府占用進行項目建設,季新田已經領取被占用土地上的青苗補償款。2018年7月,季新田分別向濱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濱州市國土資源局、濱州市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公開信息顯示,季新田所在村集體位于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某區國土資源局已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項目所占土地履行征地程序,被征地村的擬征收公告于2017年12月12日在山東省征地公開查詢系統公示;擬安置方案于2018年6月8日在山東省征地信息公開查詢系統公示;征地協議已簽訂完畢。該項目建設用地尚未組卷報批,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征地批準文件不存在。2018年8月27日,季新田向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某區人民政府強占耕地的行政行為違法。
(二)裁判結果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某區政府于2018年9月10日收到起訴狀后,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提交答辯狀和相關證據材料,已超出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十五日的舉證期限,且無正當理由。因此,應當視為某區政府實施涉案征收土地行為沒有相應證據。且某區政府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為涉案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款、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發放情況的相關證據,無法證實其征收涉案土地時已履行法定批準程序。政府公開信息均明確載明“該項目建設用地尚未組卷報批,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征地批準文件不存在”,某區政府在開庭審理時亦明確認可相關征地手續正在辦理過程中。因此,即便前述證據系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提交,亦無法證實被訴占地行為的合法性。需要指出的是,在季新田涉案承包土地已實際被占用的情況下,某區政府應針對其違法實施的征收行為積極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補辦涉案土地征收手續,并確保被征收人獲得合法合理的補償。據此,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濱州市某區人民政府未經批準征收季新田承包土地的行政行為違法。
(三)典型意義:規范財產征用程序,提升行政機關應訴態度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但征收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本案中,某區人民政府雖然依照法定程序發布了征收公告,公示了安置方案并與相對人簽訂了征收協議,但在被有權機關批準前即實際占用了擬征收土地,違反了征收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某區政府征收土地的行為違法,嚴格執行了征收征用法律制度,有力地保護了公民的財產權利。此外,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證明責任,法律對其證明責任、舉證期限等作出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即便是合法的行政行為,也會因行政機關怠于應訴、不提交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交證據而被人民法院確認為違法。本案中,法院從程序上闡述了某區人民政府無正當理由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對于培育行政機關積極應訴態度,不斷提高行政機關應訴能力和水平具有積極的影響。
劉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6年8月份開始,被告人劉某在鄒平市某村自家經營的印刷廠內,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或授權,印制瀘州老窖、清照、趵突泉等多種有注冊商標圖樣的酒盒、紙箱包裝。2016年12月15日,鄒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在劉某印刷廠內抓獲被告人劉某并查獲下列物品:印有“瀘州老窖”注冊商標字樣的瀘州老窖頭曲外包裝箱1 480件、內盒12 000件;瀘州老窖特曲外包裝箱1 200件、內盒12 000件,共計26 680件;印有“清照”注冊商標圖樣的酒盒包裝1800件;印有“趵突泉”注冊商標字樣的趵突泉36°酒盒內、外包裝、趵突泉39°酒盒內、外包裝23 200件;以上共計51 680件。
(二)裁判結果
鄒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非法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告人劉某辯解六個酒盒一個酒箱才構成一件的異議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有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數量中的“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故被告人劉某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根據被告人劉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嚴厲打擊侵害知識產權犯罪,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是指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商標標識是商標所附著的載體,是由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構成的物質實體,一般包括在商品上、包裝上、說明書上或在服務場所中、服務用品上等處標明的注冊商標標記,如商標紙、商標織帶、帶有商標的包裝等。由于注冊商標標識普遍制作工藝陳舊,防偽技術含量較低,容易被仿制等原因,假冒注冊商標犯罪案件數量逐年上升。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不僅侵犯了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而且破壞了國家商標管理制度。本案中,劉某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案有力地震懾了非法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保護了商標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營造了良好的市場競爭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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