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9-03-20 18:29:03
齊魯網濱州3月20日訊 3月19日上午,鄒平市民王先生將一面寫有“雷霆出擊神警雄風、破案神速罪犯克星”的錦旗送到刑偵大隊民警手中,對鄒平公安快速破獲放火案,及時挽回損失表示感謝。
2月5日(大年初一),當人們沉浸在春節的喜慶氣氛中,一場大火突然襲來。當日23時許,鄒平公安接到群眾報警稱,韓店鎮某村有一輛轎車發生火災。民警火速趕到現場,與消防官兵一起將火撲滅。
事發現場一片狼籍,但細心的民警發現該車下有少量助燃物,與車主詳細溝通了解后,通過種種跡象發現這場火災“不尋常”。
結合案發周邊及現場監控錄像,民警初步判斷該火災系人為縱火毀車。鄒平公安高度重視,立即成立專案組,組織偵技力量開展現場勘查、走訪調查、現場取證等各項工作,第一時間收集固定證據。
民警對監控進行調閱時發現,一個身著雨衣并打著雨傘的人在車輛附近徘徊,當時并未有雨雪天氣,顯而易見,嫌疑人特意進行了偽裝。
民警通過對案發現場腳印及監控,進行反復研判和細致對比分析,最終確定該案嫌疑人李某玉,并在案發后10小時,成功將其抓獲。經審訊,嫌疑人對其因矛盾糾紛放火燒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法律鏈接
放火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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