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07-11 14:17:07
齊魯網濱州7月11日訊 記者從濱州市無棣縣公安局了解到,7月5日,無棣縣公安局組織開展印章刻制業清查整治集中行動。取締私刻公章業戶4家,查獲雕刻機3臺、電腦主機7臺、刻章原料1500余枚及印章成品59枚,處罰4人。
蘇某華,因涉嫌偽造公司、企業印章、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取保候審;
劉某青,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司印章罪被取保候審;
楊某琴,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被取保候審;
謝某珍,因涉嫌偽造印章被行政拘留10日。
刻章依據:《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第六條 凡經營印鑄刻字業者,均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遇有下列各項印刷鑄刻情形之一者,須將底樣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機關證明文件,隨時呈送當地人民公安機關核準備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機關、團體、學校、公營企業之關防、鈐記、官印、公章、膠皮印、負責首長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護照、委任狀、袖章、符號、胸章、證券及文書信件等。
3、鑄造機關、團體、學校、公營企業使用之各種鋼印、火印、號牌、徽章等或仿制該項式樣者。
二、凡經營印鑄刻字業者,均需備制營業登記簿,以備查驗。屬本條第一款規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準留樣,不準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迅速報告當地人民公安機關:
1、偽造或仿造布告、護照、委任狀、袖章、符號、胸章、證券及各機關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機關、團體、學校、公營企業之鋼印、火印、徽章、證明、號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團體、機關戳記、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對人民民主、生產建設及宣傳封建等各種反動印刷品者。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后,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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