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網
2023-07-15 11:47:07
日前,濱州市商務局聯合市財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檔案館印發了《“濱州老字號”認定及保護促進辦法》,現向社會公開發布。
老字號擁有世代傳承的獨特產品、精湛技藝和服務理念,承載著中華民族工匠精神和優秀傳統文化,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和巨大的品牌價值、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濱州市高度重視老字號保護和促進工作,截至目前,濱州市共有省級以上老字號企業21家,其中中華老字號企業1家。濱州市老字號企業協會成立于2023年6月,將在樹立“濱州老字號”公共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為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進一步貫徹落實《商務部等8部門關于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參照《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山東老字號認定及保護促進辦法》,制定了《“濱州老字號”認定及保護促進辦法》。
下一步,濱州市商務局將依據“認定管理辦法”開展“濱州老字號”認定工作,通過發動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廣泛挖掘、積極申報,預計將于九月底前公布第一批“濱州老字號”認定名單。
《“濱州老字號”認定及保護促進辦法》
原文
“濱州老字號”認定及保護促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弘揚濱州市老字號傳統文化,提升老字號企業品牌價值,促進老字號在傳承歷史中創新發展,在“品質濱州”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進一步貫徹落實《商務部等8部門關于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參照《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山東老字號認定及保護促進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濱州老字號”(Binzhou Time-honored Brand)是指歷史底蘊深厚、文化特色鮮明、工藝技術獨特、設計制造精良、產品服務優質、營銷渠道高效、社會廣泛認同的品牌。
第二章 認 定
第三條 申報“濱州老字號”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擁有商標專用權;
(二)品牌創立至今需30年(含)以上;
(三)具有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的企業文化,具備鮮明地域文化特征,擁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獨特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示范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第四條 “濱州老字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濱州市行政區域內注冊;
(二)依法擁有與“濱州老字號”相一致的字號,或與“濱州老字號”相一致的注冊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傳承關系明確且無爭議;
(三)主營業務連續經營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務;
(四)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現代要求的企業治理模式,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制造、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
(六)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影響力;
(七)未在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向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5年經營情況;
(二)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三)老字號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四)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五)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六)企業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發展的介紹材料;
(七)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榮譽的證明材料;
(八)針對上述材料并經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九)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完整。
第六條 “濱州老字號”的認定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政府倡導、企業自愿的原則。
第七條 “濱州老字號”的認定程序如下:
(一)部署安排:濱州市商務局根據全市老字號企業發展狀況,定期組織開展“濱州老字號”評審認定工作。
(二)提出申請: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企業或個人可根據自身情況填寫申報表,報所在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
(三)資料提交: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提交的申請進行初評,確認申請有效的,指導申報單位按照要求提交有關檔案資料,報送市商務局。
(四)調查甄別:市商務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檔案資料進行原始屬性和真偽分析,必要時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調研,鑒定檔案內容真實性,提出初步評審意見。
(五)認定評審: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檔案館、市老字號企業協會共同成立“濱州老字號”認定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評審委”),負責“濱州老字號”的認定評審工作。“認定評審委”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流通促進科,負責具體組織開展評審論證。參與評審論證的專家一般應由“認定評審委”成員單位相關人員、有關行業專家學者及有關企業家組成。
(六)社會公示:“認定評審委”評審論證通過后的申報企業,作為“濱州老字號”擬認定企業,由市商務局通過官方網站和公共媒體,向社會公示企業和品牌名單,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擬認定企業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市商務局提出異議。
(七)申請復核:申報單位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商務局提出復核,由市商務局提交“認定評審委”進行復審,并根據復審結果在15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單位。
(八)認定決定:對擬認定為“濱州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或異議與認定條件無實質性關聯的,由市商務局做出決定,認定為“濱州老字號”。濱州市內已經被商務部、省商務廳認定為中華老字號、山東老字號的品牌,品牌持有人遞交申請后自然成為“濱州老字號”。
(九)注冊存檔:認定過程涉及的所有檔案資料均由市商務局負責管理,并按檔案制度規范整理,及時歸檔。
(十)核發牌匾:對通過認定的“濱州老字號”,由市商務局頒發牌匾。
第八條 “濱州老字號”認定工作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機收取費用或者開展營利性活動。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經認定的“濱州老字號”持有人,可在相應產品、技藝、服務的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中規范使用“濱州老字號”標識,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冒用。
第十條 “濱州老字號”企業應積極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品牌管理,維護“濱州老字號”形象及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濱州老字號”持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收集、保存代表單位歷史傳承的檔案、實物、資料以及在生產、服務中形成的具有責任追溯、司法證據等價值的文件、原始記錄和電子數據,檔案資料管理應符合國家檔案法規、標準、政策的要求;
(二)為獨特技藝的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三)積極開展展示宣傳活動;
(四)向所在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報告經營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濱州老字號”企業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任何人可向市商務局檢舉,經核實后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濱州老字號”稱號,并在有關政府網站或媒體公布:
(一)玷污“濱州老字號”信譽,產品粗制濫造,損害消費者(用戶)利益的;
(二) 濫施許可,變相買賣“濱州老字號”標識的;
(三)轉讓“濱州老字號”標識,未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書面備案、做出相關說明并征求意見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第四章 保護與促進
第十三條 濱州市商務局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制定政策,對“濱州老字號”企業給予扶持引導。
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各地實際,出臺相關扶持政策,對轄區的“濱州老字號”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老字號聚集區發展,有效利用節慶活動、展覽、電商平臺、媒體等,宣傳“濱州老字號”品牌,展示“濱州老字號”技藝,促進其保護傳承和創新發展。
第十五條 以“濱州老字號”為基礎進行藝術創作、產品開發、旅游活動等,應當尊重其原有形式和文化內涵,防止歪曲、濫用。
對于侵犯“濱州老字號”名稱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或者實施針對“濱州老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涉及“濱州老字號”名譽爭議的,發生偽造、涂改、丟失、損毀、擅自出賣“濱州老字號”檔案的,各“濱州老字號”企業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各“認定評審委”相關成員單位等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對“濱州老字號”予以保護。
對在各類經貿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侵犯“濱州老字號”專利、商標、版權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鼓勵支持市老字號企業協會發揮行業指導作用,為老字號企業提供知識產權保護、人才培訓、信息交流、商務合作等方面的服務,與商務、文化等有關部門共同推動老字號企業、傳統工藝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保護和發展,保護老字號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與市場秩序,促進老字號企業振興發展。
第十七條 鼓勵“濱州老字號”企業利用收集、保存的代表老字號歷史傳承的實物、檔案資料等,依法設立博物館,享受有關扶持、優惠政策。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濱州老字號”企業須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報告,由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15日前匯總報市商務局備案。
第十九條 “濱州老字號”持有人發生如下變更時,應在變更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經所在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報市商務局備案:
(一)單位名稱變更;
(二)經營地址變更;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
(四)企業股權變更;
(五)企業注冊商標專用權或合法使用權變更;
(六)企業滅失;
(七)其他重大變更。
第二十條 對老字號企業發生重大變化后已經不符合“濱州老字號”認定條件的,經核實確認后,市商務局可暫停或取消其“濱州老字號”稱號,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參與“濱州老字號”認定保護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負有保守商業和技術秘密的義務,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濱州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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