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濱州網
2022-10-10 09:34:10
濱州日報/濱州網訊 為了加強和規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近日,我市出臺了《濱州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本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全市實際制定,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責任、事故隱患的排查、事故隱患的治理做出了明確的要求。
濱州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危險狀態、管理上的缺陷和環境的不安全狀況。事故隱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難度分為兩個級別: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當按照視隱患為事故的理念,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全面排查、科學治理、政府監督、社會參與、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的監督管理體制。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承擔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市屬開發區管委會,下同),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協調處置機制,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安排經費用于應當由政府負責的事故隱患治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農業示范區、港區、風景區、自然保護區、旅游度假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村(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承擔職責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有關職責規定,完善相關產業政策和標準規范,對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縣(市、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推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化技術的推廣應用,對生產經營單位報送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進行匯總、分析、研判,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有關部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應當立即組織核實處理;無法明確責任單位的事故隱患,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有關單位負責排查治理。經查證舉報屬實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責任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內容、周期、監控、治理措施和資金保障等事項,對照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排查,并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要逐級建立、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對排查結果進行評估分析,并如實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租賃給其他單位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發現承包、承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督促其消除。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制定并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每季度至少全面檢查一次,屬于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每月至少全面檢查一次;負責管控重大風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納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加強考核;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應協助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指導、督促和檢查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每月至少全面檢查一次安全生產工作并根據安全隱患排查情況,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預判、評估安全生產狀況,對本單位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報告;組織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治理結果進行實時監控、督導督辦。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評估、整改:(一)組織或參與擬訂、修訂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標準清單等,并督促執行;(二)組織或參與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組織、督促、檢查各部門(車間)、班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四)對未按照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有關部門、人員,依照職權查處或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對所在工作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承擔直接責任:(一)積極參加安全學習及安全培訓,掌握本崗位可能存在的事故隱患;(二)認真開展崗前、崗中、交接班安全隱患排查,確保本崗位作業區域內相關機械設備、用電、環境等保持安全狀況;(三)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熟練掌握應急逃生、互救自救知識;(四)嚴格遵守崗位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五)及時排查、消除并報告事故隱患;(六)身體欠佳或者情緒異常時及時向班組長報告。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其他相關負責人和職能部門負責人、各部門(車間)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在履行各自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履行相關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職責。
第三章 事故隱患的排查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照風險管控清單,對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計劃性開展隱患排查,也可通過自查、互查、申請行業監管部門輔導檢查、聘請具有法定資質和能力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等方式排查。
第十八條班組級應當每天排查一次,利用晨會點評、解析存在的隱患或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出應急措施和整改辦法。車間級每周排查一次,并和班組級檢查中發現的隱患一起進行匯總。公司級每月至少排查一次;每季度開展一次有針對性的季節性隱患排查;重大活動及節假日前應當進行一次隱患排查;同類型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時,應及時進行事故類比隱患專項排查。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建立清單臺賬,明確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時限,實現事故隱患整改閉環管理。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進行定期排查,重點排查以下內容:(一)制定和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情況;(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情況;(三)生產裝置和安全設施、設備運行狀況以及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情況,存在危險(危害)因素的場所和區域的設施、設備、工具的安全運行狀況;(四)爆破、吊裝、懸掛、挖掘、動火、臨時用電、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有限空間、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以及臨近油氣管道、高壓輸電線路等危險作業的票證審批、資格審核、現場管理、作業報告等情況;(五)使用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規定,作業場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范情況;(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佩戴使用情況;(七)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八)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配備及維護情況;(九)其他應當進行定期排查的事項。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專項排查,排查內容可根據本辦法第十九條和生產經營單位實際確定。(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布或者修改;(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試生產的;(三)復工復產,化工、金屬冶煉、涉爆粉塵、涉氨制冷領域裝置開停車的;(四)周邊環境、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發生改變的;(五)危害因素辨識結果有較大變動或識別出新危害因素的;(六)發生事故或者險情的;(七)汛期、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以及有大型活動的;(八)其他應當進行專項排查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功能區管理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或者管理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有關費用由委托方承擔。
第二十二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可聘請具有法定資質和能力的機構或具備診斷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服務機構,至少每半年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重點裝置設施和關鍵環節等高風險單元進行一次全面安全隱患排查。鼓勵、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安全隱患排查,結合實際合理確定排查頻次。
第四章 事故隱患的治理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員,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必要時,應當安排人員值守。
第二十四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人員、時間、具體部位或者場所、具體情形、報送情況和監控措施。重大事故隱患還應當建立專門的信息檔案,保存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形成的風險評估情況、治理方案、復查驗收報告以及報送情況等各種記錄和文件。(二)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報告現場負責人或者本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的人員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限期整改;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從業人員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三)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及時采取技術、管理措施予以消除。對不能及時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組織開展現狀風險評估,分析事故隱患的現狀、產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難易程度,并向從業人員公示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應急措施;根據風險評估情況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責任人員、經費和物資落實、時間節點、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組織落實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隱患;組織復查驗收。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事故隱患無法及時消除并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二)因其他單位的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隱患的。必要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相鄰地區和有關單位,并在現場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相鄰地區、單位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六條 排查出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向縣級以上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并可以直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治理結果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引發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要求進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一般事故隱患整改后,根據隱患治理的分級,由企業各級(公司、車間、部門、班組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負責組織整改,整改情況要安排專人進行確認。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責令局部(全部)停產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經復查驗收合格后,方可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經營的書面申請。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審查。驗收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復生產經營。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掛牌督辦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進行審核驗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生產經營單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過程中,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現場處置難度大、社會影響大的重大事故隱患,會同當地政府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五章 監督管理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采取下列處理措施:(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三)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功能區管理機構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采取下列處理措施:(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排除或者不能立即排除的,應當及時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二)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在責令立即排除的同時,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接到報告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和答復。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26日,原《濱州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濱政辦字〔2017〕91號)同時廢止。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
網友評論僅供網友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齊魯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我來說兩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