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濱州網
2021-04-30 09:11:04
濱州日報/濱州網訊 近日,為認真做好2021年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海洋漁業資源養護,促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文件要求,市海洋發展和漁業局結合我市實際制定《2021年濱州市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并于4月29日召開的2021年全市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會議上進行了傳達。
從方案中獲知,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除單一作業類型為釣具外的其他所有作業類型漁船,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需于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期間停止作業,開始休漁;小型張網漁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20日12時;我省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海域特殊經濟品種海蜇、毛蝦,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海域特殊經濟品種太平洋褶柔魚的專項捕撈生產,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嚴格實施限額捕撈、漁獲物定點上岸及定港交易、船舶定位報告管理。
另外,釣具漁船在海洋伏季休漁期間,應嚴格按照捕撈許可證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進行作業,不得從事非釣具類型的漁業捕撈活動和轉載、收購、運輸漁獲物等行為;休漁漁船應在船籍港休漁,不得擅自轉移停泊地點,并嚴禁外省籍漁船休漁期間在我省港口和管轄海域停靠;所有主機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漁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過程中,須全程開啟北斗導航和船位監測終端設備,嚴禁擅自關閉、屏蔽、拆卸、出借和轉讓。
同時,在承包的增養殖區域內,利用漁船采捕自繁自養貝類以及運輸養殖活魚等漁業資源的,由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制定管理辦法,逐級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嚴禁在自然海域內采捕天然貝類等漁業資源;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國家規定的禁用漁具和定置串聯倒須籠(俗稱“地籠”,全年禁用);嚴禁為休漁漁船提供油、冰、水等漁需物資;嚴禁收購、運輸、轉載、代凍、銷售和加工非法捕撈、無合法來源的漁獲物。
海洋伏季休漁期間,因實施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委托的海洋漁業資源調查、生態環境調查,科研教學或軍事用途事項,需租用漁船的,須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涉及捕撈生產的,需由省農業農村廳發放《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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