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
2019-07-25 11:46:07
濱政發〔2019〕10號
濱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濱州市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市屬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駐濱各單位:
《濱州市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已經2019年4月9日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濱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8日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切實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困難,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是指市級設立的為在濱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合規經營,符合國家產業、環保、安全生產等政策,符合銀行貸款發放條件,面臨短期資金周轉困難的企業按時還貸、續貸,提供墊資服務的資金。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實體經濟領域中小微企業。
第三條 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管理應當堅持“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穩健發展、互利共贏”的原則。
第四條 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以市財政資金為引導,以市財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資金為主,各縣(市、區)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參與,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加入。
第五條 本著“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平穩運行”的原則,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可根據實際情況分期籌措,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運營機構要積極穩妥、合理管控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規模。
第六條 建立由政府、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組成的過橋轉貸協調機制,積極推動商業銀行配合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開展相關業務,簡化操作流程,縮短“過橋”時間,降低企業“過橋”成本。
第七條 建立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濱州市中心支行、濱州銀保監分局等有關部門、有關合作銀行組成的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應急轉貸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制定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服務體系縣(市、區)平臺備案辦法,定期進行企業應急轉貸業務統計分析。
市財政局負責撥付有關資金,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組織召開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應急轉貸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牽頭市有關部門對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運營機構進行績效評價,研究出臺相關政策措施。
人行濱州市中心支行負責利用再貸款和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對相關合作銀行進行激勵約束。
濱州銀保監分局負責調整監管政策,指導合作銀行機構積極開展企業應急轉貸業務、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做到“應轉盡轉”。
合作銀行負責健全本行企業應急轉貸業務標準化操作流程,加快應急轉貸業務審批,指導各縣(市、區)分支機構合規開展應急轉貸業務。
第八條 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的使用實行嚴格審批管理,防范風險。企業申請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應在銀行貸款到期之日15個工作日之前,向運營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 借用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工商、稅務登記證等手續齊全;(二)依法納稅;(三)內控制度健全,擁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四)企業及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五)符合銀行貸款發放條件。
第十條 企業申請使用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一)企業借用金融穩定資金的書面申請;(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多證合一)復印件;(三)銀行貸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四)運營機構所需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同意轉貸的,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運營機構出具《銀行貸款轉貸承諾函》等雙方認可的相關轉貸證明材料,對在規定期限內按時發放貸款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只能用于企業還貸、續貸臨時周轉,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貸款類別限于流動資金貸款,不包括項目貸款、表外業務融資。對于企業挪用于違規領域或限制性行業的到期貸款,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不予支持。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原則上不超過當期應當歸還銀行借款額度的80%,單筆最高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000萬元,使用時間不超過10天。
第十四條 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使用費按日收取,運營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資金每日使用費率,最高不得超過轉貸金額的1‰。除資金使用費以外,不得收取顧問費、咨詢費、材料費等任何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運營機構負責制定具體業務操作細則,對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嚴格按照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臺賬管理,并定期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
第十六條 合作銀行應當加強與運營機構的合作,對企業賬戶進行有效監管,確保金融穩定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及時歸還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逾期不歸還的,暫停市級地方金融穩定資金使用資格。運營機構應當對拖欠資金按日加收1.5‰滯納金,并通過法律手段予以清收。
第十八條 市政府對貸款銀行不履行轉貸承諾造成運營機構損失的予以通報,并取消該銀行享受政府各類扶持政策及獎勵資格。
第十九條 運營機構、金融機構相關工作人員失職、失察造成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標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并注冊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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