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濱州網
2021-06-16 09:37:06
濱政發〔2021〕11號
濱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濱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市屬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駐濱各單位:
《濱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2021年5月22日市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濱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9日
濱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和調整等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作出的決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重要的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二)制定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醫療衛生、市場監管、文化體育、住宅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社會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全局性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國有資產處置、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政府投資的重大社會公益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非政府投資但需經市政府審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
(四)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等重要公用事業價格;
(五)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決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以及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原則,將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情況納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設規劃和法治政府建設督察范圍。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公開原則,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應當及時公開。
第七條 市長代表市政府對決策事項行使決策權。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活動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并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
市直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決策事項草案擬定、執行和后評估等工作。
第八條 市政府決策及其執行行為應當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第九條 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做好重大行政決策預公開工作,及時向社會公開決策事項名稱、聽證情況、決策進度以及決策有關通知公告等信息,并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市政府辦公室在政府門戶網站開設重大行政決策信息專欄,用于決策承辦單位發布重大行政決策信息,征集社會公眾的建議和意見。
第二章 目錄管理
第十條 市直有關部門、單位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事項范圍,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報擬納入市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以下簡稱決策事項目錄)的建議事項。
第十一條 決策事項目錄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并經市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務的增加、變更等調整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并公開。
新增或調整決策事項,由決策承辦單位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建議,市司法行政部門提請調整決策事項目錄,市政府研究并經市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決策啟動
第十三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市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省政府提出要求、市政府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主管部門研究論證;
(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建議提出單位組織研究論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議案、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主管部門研究論證。
對前款決策事項建議進行研究論證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四條 市政府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承辦單位和辦理期限。
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后,相關職能發生變化的,由繼續行使該職能的單位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及時掌握決策所需信息,并按照決策事項涉及的范圍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充分協商協調,結合實際擬定決策事項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組織擬定決策事項草案,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機構擬定決策事項草案。
對需要進行多個方案比較研究或者爭議較大的事項,應當擬定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事項草案。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應當對決策事項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合法性初審意見書;在審查過程中應當聽取法律顧問或公職律師的意見。
擬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決策事項草案,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擬定有關或者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決策事項草案,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貿易政策合規審查。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一節 公眾參與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采取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實地走訪、聽證會、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第十八條 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可能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特別是民營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意見。
第十九條 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將決策事項、依據、說明等內容向社會公示,時間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以座談會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并將決策事項草案等材料于召開座談會3日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二十條 決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決策事項存在重大分歧的。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5日前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公告下列事項: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擬作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三)申請參加聽證會的時間、方式;
(四)申請參加聽證會人員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聽證會。利害關系人代表一般不少于聽證參加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申請參加聽證會的人數較多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
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二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依法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報道,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記錄人查明聽證參加人到場情況,宣布聽證會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宣布聽證會內容;
(三)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事項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四)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五)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第二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聽證會記錄制作聽證報告,作為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聽證報告包括召開聽證會的基本情況、聽證參加人的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和理由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對有關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公用事業、生態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采取民意調查的方式,了解社會公眾對決策事項的意見,并形成民意調查報告。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無利害關系的民意調查機構等第三方機構進行民意調查。
第二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事項草案,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反饋公眾意見采納情況。
第二節 專家論證
第二十七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進行論證。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公開邀請等方式遴選5名以上相關領域具有權威性、代表性的專家參與論證。對涉及面較廣、爭議較大或者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決策事項,參與論證的專家一般不少于7人。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第二十八條 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
(二)決策的出臺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
(三)決策實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生產安全、財政經濟等方面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及可控性;
(四)決策事項實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研究;(五)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論證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擬定專家論證工作方案,包括論證目的、論證對象、論證方式、步驟等;
(二)確定論證專家;
(三)專家在確定的時間內對決策事項進行研究并按確定的內容、方式開展論證活動;
(四)專家組編寫專家論證報告。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可以查閱相關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獨立開展咨詢論證,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第三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匯總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事項草案,不予采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三節 風險評估
第三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評估決策事項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可控性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風險評估可以結合公眾參與、專家論證等工作同步組織。
第三十二條 風險評估單位可以就決策事項的下列風險進行評估:
(一)社會穩定風險,包括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社會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風險,包括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三)生態環境風險,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環境破壞或者次生自然災害等不良影響的情形;
(四)財政金融風險,包括可能造成大額財政資金流失、帶來重大政府性債務、導致區域性或者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的情形;
(五)輿情風險,包括可能產生大范圍的嚴重負面評價的情形;
(六)可能引發的其他風險。
第三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二)采取公示、輿情跟蹤、抽樣檢查、重點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收集的相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四)確定風險等級。根據分析論證情況,確定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個風險等級;
(五)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三十四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三)決策可能引發的風險;
(四)風險評估結果;
(五)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調整決策事項草案、降低風險等級后再提交市政府。市政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事項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四節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單位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初審,并經本單位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將決策事項草案及相關材料送請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事項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討論。
第三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市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的材料包括:
(一)送審申請書;
(二)決策事項草案;
(三)決策事項草案說明(包括背景資料、必要性、可行性、起草過程、備選方案以及省內其他市類似情形的做法);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目錄及文本;
(五)部門會簽意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和貿易政策合規審查有關書面材料;
(六)合法性初審意見書;
(七)進行合法性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未履行有關法定程序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說明理由。
報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補送,補送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三十八條 合法性審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事項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事項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
(四)其他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組織法律顧問或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并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必要的調查研究;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開展前款第二項、第三項工作以及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論證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門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按要求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協作配合。
第四十條 對合法性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市司法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超越市政府法定權限或者主要內容不合法的,建議不提交市政府討論;
(二)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退回決策承辦單位補正程序;
(三)決策事項草案內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問題,或者公眾對決策事項草案存在重大分歧意見的,建議暫不提交市政府討論。
第四十一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審查意見對決策事項草案進行修改或者補充;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審查意見的,應當向市政府書面說明理由。
第五節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開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市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四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請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事項草案及其說明、決策依據;
(二)按照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合規審查的相關材料;
(三)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四)市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時,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市政府辦公室、市司法行政部門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必要時就該決策事項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應當對決策事項草案作出通過、不予通過、原則通過并適當修改、再次討論決定或者暫緩決策的決定。
第四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委請示報告。
決策事項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決策事項依法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后,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將決策事項及時向社會公布。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五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四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決策事項,并向市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不得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配合單位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執行主辦單位的工作部署開展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不承擔或者拒不執行本單位分擔的執行任務。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辦公室根據市政府工作部署組織對決策事項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度。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
(四)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的。決策執行機關可以自行組織評估,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第五十一條 開展決策后評估的,應當評估下列內容:
(一)決策實施的結果與決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實施對象對決策的接受程度;
(四)決策實施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符合程度;
(五)決策實施帶來的影響和可預期的長遠影響。
第五十二條 承擔決策后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應當在完成評估工作后,及時向市政府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過程和方式;
(二)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三)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四)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建議。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經評估需要停止執行或者修改的,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決策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市政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調整重大行政決策決定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立即執行,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者減少損失。
第五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檔案實行一事一卷。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事項草案起草過程中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本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本單位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以及決策事項解讀和后評估的全過程記錄、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階段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對決策承辦單位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程序和決策事項公布的全過程記錄、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在決策制定、實施和監督中有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以及鄉級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和調整等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9日。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