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9-08-12 16:10:08
齊魯網8月12日訊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但是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后果。近期,陽信縣公安機關依法處置了3起違法信訪行為,有力地維護了全縣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
一:退役軍人段某某、韓某某在反映的信訪問題已收到處理意見的情況下,為達到個人目的,給政府施加壓力,兩人分別于5月份、6月份到北京非正常上訪,并受到北京公安機關的訓誡。其兩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被陽信縣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15日。
二:水落坡鎮村民文某某因反映村干部問題,多次進京越級上訪,破壞正常上訪秩序。2019年5月29日,被陽信縣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9日。
三:金陽街道辦事處村民韓某某因宅基糾紛多次去市到省進京越級上訪。在信訪訴求得到解決并簽訂息訴罷訪承諾書后,仍然組織串聯其他信訪人到省上訪。2019年6月3日,被陽信縣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7日。
法律的權威不容侵犯,法律的尊嚴不容踐踏。法律維護公民合法正當權益,但決不允許公民打著信訪的旗號行違法之實,任何信訪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案例中3名信訪人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教訓深刻,發人深省。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非正常信訪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有:
(1)越級走訪;
(2)信訪問題已經解決或者信訪案件已經依法終結,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纏訪鬧訪;
(3)重大節日、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到北京或者省會城市及其他重要地點的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或者以此為要挾,向有關政府部門施加壓力;
(4)政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等法律文書生效后,或者案件仍處于法律程序辦理中,以到有關國家機關纏訪鬧訪,故意擾亂單位秩序或者社會秩序,威脅、侵犯政法機關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等非法手段,給相關政法機關施加壓力;
(5)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借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
(6)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
(7)煽動、串聯、脅迫、雇傭、資助、幕后操縱他人信訪以及違反規定組織或者煽動組織規模性集群體訪;
(8)到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設立的信訪接待場所之外的場所信訪;
(9)在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或者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線)、警戒區;
(10)未經許可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靜坐、列隊行進、呼喊口號、散發傳單、拉掛橫幅、張貼標語等方式表達訴求,或者以攔截車輛、堵塞道路、攀爬物體、裸露身體等方式制造社會影響;
(11)在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公私財物,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12)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違法犯罪活動;
(13)信訪過程中侵犯國家工作人員人身權、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威脅、侮辱、謾罵、毆打國家工作人員,非法限制國家工作人員人身自由;
(14)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或者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住宅等方式干擾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生活;
(15)向境內、境外組織或者媒體發布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
(16)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信訪代表;
(17)在信訪過程中或者借信訪名義實施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有上述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別提醒:法治社會沒有法外之地。信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人民群眾應采取正確方式,依法、逐級、有序、文明、理性上訪,絕不要心存僥幸,肆意觸犯法律底線。合理合法的訴求只有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重復上訪、越級上訪、無理上訪占不到半點便宜,任何形式的非訪、纏訪、鬧訪以及擾亂滋事等違法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最重要的是,非法上訪還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不僅把自己的一輩子毀了,也把孩子的一輩子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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