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9-04-18 14:50:04
齊魯網濱州4月18日訊 4月18日,記者從濱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獲悉,《濱州市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月29日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以下是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支持全市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濱州市新舊動能轉換基金(以下簡稱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是指由市、縣(市、區)政府發起,主要采取引導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級架構,按市場化方式與金融機構和境內外社會資本、投資機構合作,重點投資于全市新舊動能轉換領域的基金。
濱州市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由市、縣(市、區)財政共同出資,既支持設立母基金,又根據需要直接出資設立或增資參股子基金(引導基金出資設立的母基金和子基金,以下簡稱母〔子〕基金),或直接投資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
第三條 在國家政策允許范圍內及引導基金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下,母(子)基金既可平行出資,也可引入結構化設計,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
第四條 優化整合現有各類政府投資基金,將財政直接出資和地方國有企業出資設立的各類產業投資基金,統一規范納入到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體系。
第五條 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公開透明、開放包容,依法合規、防范風險”的原則運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成立濱州市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決策委員會),作為引導基金決策機構。基金決策委員會由常務副市長任主任,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長任副主任,市政府秘書長和分管副秘書長,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等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和相關領域專家為成員。其他副市長及市直其他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在基金決策委員會研究涉及分管事項時參加會議,根據基金決策管理需要由相關領域專家參加會議。基金決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決定新舊動能轉換基金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項;
(二)審定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辦法,統籌實施政策指導、監督管理、績效考核等工作;
(三)審定基金投向負面清單,明確基金禁(限)投業務和范圍;
(四)研究制定支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發展的相關政策,確定基金投資方向及項目投資原則;
(五)審議批準引導基金直投項目;
(六)審議母(子)基金設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方向、收益分配、清算、讓利、管理費用、決策機制、風險防范等;
(七)研究制定規避防范基金運作風險的措施;
(八)協調解決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承擔基金決策委員會日常工作。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同志任辦公室主任。
第八條 基金決策委員會研究制定新舊動能轉換基金重大政策、基金運作重大事項,應當征求相關部門單位和產業、金融、投資、法律、財務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九條 市直相關部門在基金決策委員會中分別承擔以下職責:(一)市財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級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負責將市級政府出資額納入年度政府預算,牽頭對接各縣(市、區)政府落實引導基金出資任務,并根據年度預算、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要等情況撥付資金,避免資金的閑置浪費;(二)市發改委負責協調有關單位、企業推介申報候選項目,并做好項目組織推介、優選審核等工作,配合基金投資與項目對接;(三)市審計局負責對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相關政策制定和執行情況、引導基金管理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四)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基金管理機構的業務監管和行業指導,以及有關金融機構協調工作;(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及管理公司注冊登記工作;(六)市直其他相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能,分別負責牽頭對接市級基金設立和投資運作工作,配合組織和協調市相關領域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的發起設立、項目庫建設及推介對接等工作。
第十條 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縣(市、區)級引導基金出資和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激勵獎勵政策;為基金投資創造良好政策環境。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委托山東黃河三角洲創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發公司)作為政府出資人代表,由創發公司作為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和母(子)基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一)負責引導基金運營管理和母(子)基金募集工作;(二)遴選擬出資母(子)基金管理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基金設立方案,報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三)落實基金決策委員會核準的基金方案,與基金其他出資人開展協議談判、簽訂基金章程(協議或合同),并向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四)負責對引導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五)負責對母(子)基金投資方向、投資進度、投資收益、資金托管和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六)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負責對母(子)基金進行監管,通過向母(子)基金委派代表、章程(協議或合同)約定等方式,確保基金運營符合政策方向;(七)根據基金決策委員會決定,組織開展引導基金直接投資業務;(八)負責引導基金的退出與清算;(九)定期向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引導基金、母(子)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十)承辦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創發公司管理費根據其運作管理和業績考核結果確定(具體辦法另行制定)。母(子)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費按章程(協議或合同)約定收取。
第三章 投資原則
第十三條 新舊動能轉換基金重點投向以下領域:
(一)支持高端鋁、高端化工、家紡紡織、糧食加工、畜牧水產五大千億級產業集群轉型升級,高端裝備制造業、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新材料、醫養健康、現代服務業五大新興產業做大做強;
(二)支持化纖繩網、高端廚具、不銹鋼制品、新興建材、牛羊肉深加工、石油鉆采設備等具有濱州特色產業發展;
(三)支持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投向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以及鐵路、公路、機場、港口及公共服務領域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母(子)基金采用市場化方式運作,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資者須為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機構投資者,基金投資者數量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母(子)基金可分若干期募集。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出資母(子)基金占比可根據母基金定位、管理機構過往業績、募資難度等因素予以差異化安排。原則上產業類母(子)基金一般按不高于20%比例出資,創投類母(子)基金一般按不高于25%比例出資,基礎設施類母(子)基金一般按不高于10%比例出資。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合并計算的出資比例,一般不超過基金規模的40%。
第十六條 母基金可安排不超過50%的比例直接投資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項目。母基金對單個企業的直接投資,一般不超過母基金總規模的20%,對投資進度快,投資濱州比例高,對新舊動能轉換作用明顯的母(子)基金,不受以上比例限制,也可以圍繞單個項目設立專項子基金。
第十七條 母(子)基金企業均應注冊設立在濱州市內。對市外資金占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比例低于50%的,投資于濱州市內的資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基金可實現投資總額的70%;對市外資金占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比例為50%及以上的,投資于濱州市內的資金比例可適當降低,但應不低于60%。
投資市內資金包括:一是基金直接投資于濱州市內企業;二是基金投資于市外企業,再由市外企業將基金資金投入到市內子公司的,可置換為市內投資金額;三是為支持市內企業走出去開展全產業鏈投資,對基金投資到市內企業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為市內投資金額。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在投資前,可依法利用間隙時間通過銀行協議存款、購買大額存單等方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情況下,增加收益。
第十九條 母(子)基金在國家政策允許范圍內進行投資,可跨產業開展投資,跨產業投資比例控制在基金規模的50%以內。產業基金不得跨界投資基礎設施領域。
第二十條 鼓勵基金與金融機構和境內外社會資本、投資機構建立全方位聯動機制,對基金投資企業給予直接融資或間接融資支持。
第二十一條 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的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基礎設施類基金存續期一般不超過20年。存續期滿如需延長存續期,應在基金決策委員會批準后,按章程(協議或合同)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投資決策
第二十二條 申請設立母(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注冊,且實繳注冊資本原則上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有較強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二)有健全的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三)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新設立的基金管理機構須承諾在基金設立方案確認后6個月內完成登記工作;(四)管理團隊中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至少主導過3個以上投資成功案例,具備良好的管理業績,高級管理人員須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五)基金管理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無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二十三條 新設母(子)基金除符合第二十二條基金管理機構規定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濱州境內注冊;(二)基礎設施類母基金原則上單只基金規模不低于10億元,產業類母基金原則上單只基金規模不低于5億元,創投類母基金原則上單只基金規模不低于1億元。不強制限定基金規模,具體情況根據市場需求確定;(三)主要發起人、投資管理人已基本確定,并草簽基金章程(協議或合同);(四)其他出資人已落實,并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第二十四條 申請引導基金對現有投資基金進行增資的,除滿足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按規定在有關部門備案;(二)基金投資方向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三)基金全體出資人同意增資方案,且增資操作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及出資設立母(子)基金運作應當公開透明,可公開征集,也可邀請相關機構設立,但應在批準設立基金前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 母(子)基金管理機構在基金中認繳出資額一般不低于基金規模的2%,規模較大的可降低認繳出資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
第二十七條 基金發起人向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擬設立母(子)基金的申請。提交的申請材料應包括但不限于:申請引導基金出資的報告、基金出資架構、基金章程(協議或合同)草案、基金管理機構情況、經營管理團隊人員名單及履歷、團隊歷史投資業績、基金投資領域、出資人出資意向及出資能力證明、托管銀行意向等材料。
第二十八條 創發公司根據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對相關社會資本方開展盡職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基金設立方案,報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 創發公司根據基金決策委員會核準的基金設立方案,與基金其他出資人開展協議談判,報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后,簽訂章程(協議或合同)。
第三十條 基金章程(協議或合同)應根據本辦法和基金決策委員會核準的基金設立方案制定。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條 母(子)基金各出資人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分配或虧損負擔方式。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則進行,也可根據基金實際情況,由引導基金和其他出資人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母(子)基金應根據章程(協議或合同)約定及時分配投資收益。引導基金按照章程(協議或合同)約定從母(子)基金中分配、清算所獲得的資金,應及時繳入引導基金托管賬戶,并按規定上繳市級國庫,用于引導基金滾動發展或獎勵性支出。
第三十三條 引導基金可通過適當讓利方式,鼓勵母(子)基金投資于政府主導的投資期長、風險性高、收益率低的項目,具體讓利方案由創發公司制訂,按程序報基金決策委員會審批。讓利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引導基金讓利應以引導基金所產生的收益為限,不得動用引導基金本金;(二)引導基金只對社會出資人讓利,不對其他財政性出資讓利;(三)引導基金讓利僅限于引導基金在母(子)基金中出資收益的讓利;對母基金參股子基金中社會出資人的讓利,由投資管理人與母基金、子基金出資人協商確定。
第三十四條 根據基金類型和投資方向,采取差異化政策,引導基金增值收益可部分或全部讓渡給其他出資人或基金管理機構:(一)經基金決策委員會認定,基金投資于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庫項目,或投資于市內種子期、初創期的科技型、創新型項目,引導基金可讓渡全部收益;(二)投資于基礎設施和成熟期項目的,原則上實行同股同權。經基金決策委員會批準,也可將章程(協議或合同)約定的門檻收益率以上部分,適當讓渡給其他出資人或基金管理機構;(三)鼓勵基金加大在濱州市境內的投資比例,基金投資超過本辦法規定最低投資比例的,可提高引導基金讓利幅度,最多可讓渡全部增值收益;(四)在基金存續期內,鼓勵基金出資人或其他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權或份額。在基金注冊之日起2年內(含2年)購買的,可以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轉讓;2年以上、3年內(含3年)購買的,可以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及從第2年起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轉讓;設立3年以后,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同股同權,在存續期滿后清算退出。
第三十五條 為提高社會資本參與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的積極性,在認真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從財政扶持、資源開放、人才引進等方面對基金管理機構和社會出資人進行激勵獎勵。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三十六條 母(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要求審慎經營,建立健全并嚴格遵守資金募集管理、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依法實行規范的市場化運作。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嚴禁地方政府利用各類投資基金違法違規變相舉債。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設立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第三十八條 引導基金、母基金、子基金應由具備資質的銀行托管。引導基金托管銀行由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選擇確定,市財政局、創發公司與其簽訂資金托管協議。母(子)基金托管銀行由母(子)基金自主選擇,母(子)基金企業、基金管理機構、創發公司與其簽訂資金托管協議。子基金托管銀行由子基金自主選擇確定。
第三十九條 托管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全國性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地方性商業銀行;(二)具有基金托管經驗,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托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三)有完善的托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四)近3年內無重大過失及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四十條 引導基金、母(子)基金托管銀行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創發公司報送季度引導基金資金托管報告,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的資金托管報告。發現引導基金、母(子)基金資金出現異常流動現象時應及時采取措施,暫停支付,并隨時向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和創發公司報告。
第四十一條 母(子)基金管理機構要嚴格落實月報制度,及時向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創發公司報送統計報表,按季度向創發公司提交《基金運行報告》和會計報表,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創發公司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四十二條 各類政府投資基金的主管部門應按月向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報送統計報表,按季度向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基金運行報告》和會計報表,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四十三條 創發公司按季度匯總母基金、子基金托管情況,報送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并及時報告母基金、子基金運行中的重大事項,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報送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引導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引導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四十四條 引導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一)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二)投資于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七)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四十五條 創發公司應加強對母(子)基金的監管,及時掌握母基金、子基金以及被投資項目的經營情況。創發公司派員參與母(子)基金投資管理,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偏離政策投資方向或存在明顯套取引導基金傾向等違法違規項目,擁有一票否決權。
第四十六條 創發公司應密切跟蹤母基金、子基金經營和財務狀況,防范財務風險。當基金的運營出現違法違規、違反章程(協議或合同)和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時,創發公司應及時向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并要求相應基金管理機構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條 創發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基金章程(協議或合同)中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暫停出資:
(一)基金工商注冊登記后12個月投資進度低于基金認繳規模20%的;
(二)存在可能觸及引導基金退出條件的情況。
第四十八條 被暫停出資的基金申請恢復引導基金出資,須符合引導基金管理規定,并通過創發公司向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引導基金方可繼續出資。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重組或更換:
(一)管理機構解散、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二)管理機構喪失管理能力或者嚴重損害基金投資者利益的;
(三)按照基金章程(協議或合同)約定,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權益的投資者要求管理機構重組或更換的;
(四)基金章程(協議或合同)約定管理機構重組或更換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創發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母(子)基金章程(協議或合同)中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導基金可選擇退出:(一)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6個月,基金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二)基金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后超過12個月,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四)基金未按章程(協議或合同)約定投資的;(五)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六)基金或基金管理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協議約定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一條 基金在運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運營并清算:(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額的合伙人(股東)要求終止,并經合伙人(股東)會議決議通過的;(二)發生重大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的;(三)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管理機關責令終止的。
第七章 考核監督
第五十二條 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績效考核制度,按照基金投資規律和市場化原則,從整體效能出發,對引導基金、母(子)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進行綜合績效評價,不對單只基金或單個項目盈虧進行考核。
第五十三條 創發公司根據引導基金參股比例,合理確定引導基金監管范圍和監管層級。在母(子)基金層面,創發公司應重點監督管理母(子)基金設立和引導基金出資,確保政策落實,防范財務風險。在子基金層面,創發公司主要對基金投向進行合規性審查,不參與具體管理運營。
第五十四條 引導基金及創發公司須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及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基金管理機構須落實適度監管要求,接受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業務監管。對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管理中出現涉及財政資金、地方金融管理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按照濱州市市委辦公室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強化考核結果運用激勵干部擔當作為干事創業實施辦法(試行)》(濱辦字〔2018〕12號)文件有關要求,建立容錯機制,實行容錯機制,實行容錯免責,鼓勵大膽創新。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市新舊動能轉換基金與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共同設立基金的,按照省里的辦法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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