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3月10日訊 3月10日,為加強濱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濱州市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發布《關于依法處置疫情防控違法違規行為的通告》。對發生本土疫情地區入濱返濱人員不主動報備,妨害防疫工作秩序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情節嚴重的,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通告具體內容如下:
關于依法處置疫情防控違法違規行為的通告
當前國內多地發生本土疫情,為加強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對發生本土疫情地區入濱返濱人員不主動報備,妨害防疫工作秩序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情節嚴重的,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1、對于發生本土疫情地區入返濱人員,個人不主動報備,謊報、瞞報、漏報、遲報旅居住史和健康狀況等信息,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風險地區及發生疫情的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
2、違反隔離管理規定,拒絕隔離醫學觀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監測,隔離(監測)期未滿擅自脫離管理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酒店、醫院等公共場所時,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按要求佩戴口罩、檢測體溫及查驗健康信息,強行進入的;
4、經過疫情防控服務站,拒不配合查驗工作,強行通過的;
5、疫情防控期間,封控區、管控區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圍內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6、納入核酸檢測范圍人員,無特殊情況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
7、出現發熱、干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癥狀,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醫,經勸阻提醒無效的;
8、擾亂醫療、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損毀醫療、防疫財產及設施,故意傷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防疫工作人員的;
9、在網絡或其他公眾場合編造、散布、傳播涉疫虛假信息,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
10、偽造、變造、提供虛假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消毒、檢驗檢疫、疫苗接種等證明文件,或使用偽造、變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檢測、消毒、檢驗檢疫、疫苗接種等證明文件的;
11、利用交通工具偷運、藏匿風險人員,造成疫情傳播或流行的;
12、疫情期間,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
13、疫情期間,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
14、單位企業或個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關的流調、核酸檢測采樣、消毒等工作的;
15、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及其他涉疫產品的;
16、藥店、網上售藥平臺不按規定售賣止咳藥、退熱藥、抗病毒藥和抗菌藥的;
17、從事傳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員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傳播或流行的;
18、違反疫情防控規定,隨意丟棄口罩、防護服等醫療廢棄物的;
19、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或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科研機構人員、醫務人員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
20、拒不執行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有關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傳播,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擾亂疫情防控工作和社會秩序的。
對有涉嫌上述行為的個人、企業或單位,相關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根據違反防疫措施行為的性質、情節、場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及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嚴厲查處,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望廣大市民朋友嚴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各項規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維護社會穩定,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市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
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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