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濱城區法院對付某訴某超市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該超市銷售一瓶過期冰紅茶被判支付原告價款損失3元和賠償金1 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判決作出后,超市未上訴并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義務。
2020年12月,付某在某超市以3元的價格購買冰紅茶一瓶,飲用時感覺味道不同以往,一看發現已超期一個月,遂向超市索賠,但超市只同意賠償300元,雙方協商未果,付某將超市訴至法院。
濱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于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超市出售過期冰紅茶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之規定賠償原告價款損失3元、賠償金1 000元,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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