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
2019-10-10 11:02:10
濱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濱州市知識產權專利導航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濱政字〔2019〕13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市屬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駐濱各單位:
《濱州市知識產權專利導航實施細則(試行)》已經2019年9月6日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濱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8日
BZCR—2019—0010004
濱州市知識產權專利導航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了鼓勵企業繪制專利地圖、開展知識產權專利導航,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依據《山東省專利條例》《山東省知識產權促進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專利導航是指以專利技術信息分析為基礎,把專利運用嵌入行業(企業)技術創新、產品創新、組織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之中,明確行業(產業)技術發展現狀、專利布局及發展趨勢、技術空白等,引導企業科學選擇技術發展方向、創新發展思路,避免知識產權侵權風險,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一項綜合分析研判工作。
第三條 專利導航項目遵循“公開申報、專家評審、注重實效、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備知識產權專利導航基礎的企業或行業協會(以下簡稱“項目承擔單位”)均可申報。
第五條 申報導航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較強的研發能力和穩定的研發隊伍,建有市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或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工程實驗室或重點實驗室等研發平臺,擁有主導產品密切相關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二)具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知識產權工作人員,單位建立知識產權規章制度且政策落實到位;(三)能夠為開展專利導航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等保障條件;(四)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屬于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重點支持領域或屬于地方重大支柱產業領域項目;(五)同等條件下,國家、省、市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及通過貫標認證的單位優先獲得支持;(六)無惡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七)其他開展專利導航工作應具備的條件。
第六條 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根據年度工作安排,會同相關部門每年發布申報通知;各縣(市、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匯總和推薦。
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主要從單位科研能力與條件、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能力、導航目的需求與預期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
第七條 申報材料包括:(一)《濱州市專利導航項目申報書》,主要內容包括:
①項目承擔單位科技創新能力與創新工作指標;
②知識產權機構、制度及運行落實情況;
③自主知識產權及運用實施情況;
④開展專利導航的基礎條件及其他優勢條件;
⑤專利導航目的與需求;
⑥專利導航預期目標;
⑦其他相關內容。(二)相關證明材料,主要包括《濱州市專利導航項目申報書》的支撐證明資料。
第八條 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專利導航項目實施合同,明確目標任務、完成時限和資金使用計劃等內容。各縣(市、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項目的實施指導和管理。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合同完成專利導航項目后按申報程序向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照專利導航項目實施合同組織驗收。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驗收時應提供下列材料:(一)專利導航項目驗收申請表;(二)專利導航報告:包括項目背景、產業(企業)現狀、國內外該技術(技術領域)研發情況及發展趨勢和相關專利分布、相關創新主體分布、本市該產業(企業)技術與國內外技術比較、產業(企業)技術研發導航方向路徑與對策等;(三)企業開展專利導航委托合同(有中介機構參與的需要提供,企業自行組織開展的不需要提供);(四)導航項目資金決算表等。
第十一條 驗收通過的由市、縣兩級財政依據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下達的通過驗收名單文件,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且最高不超過50萬元給予補貼,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補貼資金分別由市財政承擔30%、縣(市、區)財政承擔70%。
第十二條 項目費用列支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弄虛作假和騙取財政資金。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單位,一經發現,已補貼的資金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按原渠道追回,3年內不得申請知識產權類專項資金;對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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