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9-05-17 19:38:05
齊魯網5月17日訊 日前,惠民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惠民縣公安局監管大隊副中隊長劉煥忠犯受賄罪一案在惠民縣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經審理查明,案發前僅一年時間收受、索取被羈押人員親屬共計20.2萬元。1、2016年8月,被告人劉煥忠利用負責監管被羈押人員潘某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潘某家屬現金5000元,承諾并實際對其給予以照顧。2、2016年夏天,被告人劉煥忠利用負責監管被羈押人員陳某的職務便利,先后兩次非法收受陳某家屬現金共計20000元,承諾照顧陳某和為其變更取保候審強制措施。3、2017年年初,被告人劉煥忠利用負責監管被羈押人員黃某的職務便利,收受黃某關系人郭榮合現金80000元,承諾照顧對方和為其變更強制措施。4、2017年8月至9月,被告人劉煥忠利用負責監管被羈押人員鄭某的職務便利,先后兩次向鄭某家屬索要現金50000元、12000元,后劉煥忠退還42000元。5、2017年9月,被告人劉煥忠利用負責監管被羈押人員李波的職務便利,以對李波在押期間給予照顧并為李波辦理取保候審為由,向李波家屬索要人民幣35000元。
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煥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賄賂,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劉煥忠多次索賄,應從重處罰;其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發前退還部分索賄款,愿意接受處罰,可從輕處罰。依照《刑法》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煥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同時犯罪所得人民幣十六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劉煥忠簡歷
劉煥忠,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
2007年4月至2015年4月任惠民縣公安局監管大隊民警;
2015年4月至2019年3月5日任惠民縣公安局監管大隊副中隊長;
2019年2月25日向惠民縣監察委員會投案;
2019年3月5日因嚴重違紀被中共惠民縣紀委開除黨籍,被惠民縣監察委員會開除公職。同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惠民縣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2019年4月24日,惠民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劉煥忠犯受賄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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