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9-04-06 10:52:04
齊魯網濱州4月6日訊 6日,記者從濱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獲悉,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提高交易質量,推動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失信懲戒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國有資產管理、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濱州市實際,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濱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決定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不良行為“黑名單”制度,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各縣(市、區)分中心(以下統稱“交易中心”)同步實行。
有關內容明確如下:
一、投標人(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內禁止進入交易中心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并予以通報:
1.不同投標人(供應商)的投標(報價)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或制作電子投標(報價)文件的文件制作機器碼(mac 地址)一致,或制作電子投標(報價)文件的文件創建標識碼一致;
2.不同投標人(供應商)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報價)事宜;
3.不同投標人(供應商)的投標(報價)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
4.不同投標人(供應商)的投標(報價)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5.不同投標人(供應商)的投標(報價)文件相互混裝或簽字簽章混簽;
6.不同投標人(供應商)的投標(磋商、報價)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或交納至同一個投標(磋商、報價)保證金賬號的;
7.不遵守交易紀律,尋釁滋事,干擾開標、評標現場秩序,或者威脅恐嚇其他投標人(供應商)、評標(評審)專家、招標(采購)人、交易中心工作人員、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的;
8.違反招標(采購)文件明確規定,投報的注冊建造師存在在建工程;
9.十二個月內累計3次以上質疑和投訴均查無實據。
二、投標人(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兩年內禁止進入交易中心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并予以通報:
1.使用偽造、變造的資格、資質證書或其他許可證件,或者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財務狀況或業績、獎項,或者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2.捏造事實或提供虛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質疑、投訴(證明材料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質疑人或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3.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者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
4.存在違法轉包或者違規分包、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等行為的;
5.發生重大或者特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以濱州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網站上通報為依據);
6.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與采購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
7.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
8.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
三、產權交易項目競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內禁止進入交易中心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并予以通報:
1.競價成功后,無正當理由放棄競價結果;
2.競價成功后,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履約;
3.存在圍標串標行為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謀取競得的。
四、土地礦業交易項目競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內禁止進入交易中心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并予以通報:
1.逾期或拒絕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
2.逾期或拒絕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存在圍標串標行為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謀取競得的。
五、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受到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從其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期限與本通知約定情形對應期限不一致的,執行其中時間較長者。
六、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違法違規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七、按照“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原則,凡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各縣(市、區)分中心存在上述行為的,相應時限內禁止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各縣(市、區)分中心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八、本通知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是指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招標人、采購人、委托人、出讓(轉讓)人等項目發起方;招標代理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拍賣機構等中介代理機構或服務機構;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受讓人等項目響應方;評標評審專家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等。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在參與公共資源活動時,發現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存在上述行為的,均可以向項目所在地交易中心舉報。
九、本制度由濱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解釋,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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