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12-03 08:53:12
齊魯網濱州12月3日訊 2016年12月31日17時許,馬某(已判決)為爭奪博興縣興福鎮鋼貿城內大車配貨帶路生意,糾集被告人金某濤、齊某等人(均已判決)在博興縣興福鎮鋼貿城軍達物流門前,持木質鎬柄打砸停放在此的魯C×××××白色比亞迪S6型越野車,同時對車內的兩名被害人實施毆打。經鑒定,該車輛損失價值為2567元。
2018年7月2日,被告人金某濤被刑事拘留。8月8日被逮捕。
11月16日,博興縣人民檢察院以金某濤犯尋釁滋事罪向博興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博興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濤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損壞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金某濤在緩刑考驗期內(據了解,金某濤于2017年1月17日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桓臺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自2017年1月30日至2020年1月29日)發現有漏罪沒有判決。提請依法對其判處刑罰。
11月28日,博興縣人民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
經審理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濤在緩刑考驗期間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被告人金某濤與他人系共同犯罪,綜合本案事實及量刑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桓臺縣人民法院(2017)魯0321刑初21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金迎濤宣告的緩刑。
二、被告人金某濤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與前判決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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