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7-06-06 18:51:06
齊魯網濱州6月6日訊 5月23日晚9時27分許,崔某駕駛一輛車牌號為魯M**880的黑色轎車載著周某在濱州市黃河二路上由東向西行駛。當車輛行至黃河二路渤海七路路口西側026號燈桿處,崔某靠路邊停車開車門時,與由東向西騎著電動車的李某發生碰撞,電動車上載著李某的兒子王某。從電動車上跌下的王某,與此時孟某駕駛的車牌號為魯M**Z67從中間車道正常行駛的轎車發生事故。王某在事故中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駕駛人崔某指使乘車人周某駕車逃逸,后經調查崔某屬無證駕駛。
濱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濱城區大隊事故處理科接到這起事故的報警后,迅速趕到現場調查取證,現場只留有一輛電動車,三方當事人都不在事故現場。之后在濱醫附院急診室發現了駕駛員孟某和電動車駕駛人李某,在了解情況后得知事故現場應該還有一輛黑色轎車,但在醫院急診室并沒有找到黑色轎車駕駛人。
當晚民警對孟某提取了血樣,后經濱州市公安局物證檢驗鑒定中心鑒定,送檢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因事發緊急,孟某、李某都沒有記住黑色轎車的相關信息。當晚民警展開調查,通過追蹤黑色轎車軌跡確定了嫌疑車輛,并在次日清晨通知到了黑色轎車車主,車主稱這輛車已經借出,但會通知借車人到事故科配合調查。24日上午10時許,黑色轎車駕駛員崔某到事故科投案,并如實陳述了事故經過。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該起事故經過事故科認定,崔某在禁止停車的路段上違法停車,開車門時影響其它車輛通行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崔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孟某駕駛車輛行經事發地點,事發突然,來不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發生,所以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正在善后處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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